留言内容:
你好:
报送信息的邮箱不是XX-XXZX@126.COM?怎么每次都报送不成功呀?
回复: 各单位向本站报送信息可通过信息中心分配给你们的账户登录本站报送(向公众信息网报送信息账户表早已通过党政网发送到各单位),不必发电子邮件。
留言内容: 我住在小南海 我的 娃儿在哪里读小学
回复: 请咨询叙永县教育主管部门叙永县教育局,咨询电话:0830-6233039。
叙永教育网的主业怎么打不开呢?叙永每年都招聘这么多教师但为什么都会欠缺呢?教师的流失为什么会这么大呢?亲爱的教育局领导可否反思过呢?县政府的考试的原则合理吗?西各位领导能重视一下.把你们每年的招考条件人性化点,向人家古蔺县学习,借鉴一下,优先考虑本县人员,俗话说的好"落叶归根"人总要回到养育自己的地方,如果我县能向古蔺县那样的话,我相信我县的教育事业会更好管理,决不会出现教师流失过的情况,因为我县报考师范院校的人很,但因种种原因不能发挥所长!希望相关领导给予重视!
此致
回复: 可能是你的网址输错了,叙永教育局网站网址是:http://www.xuyongjk.com/
留言内容: 朋友你们好:我是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户籍的人。我现在广东省茂名市。我想了解一下“泸州市叙永县宝莲乡桂花村”现在的情况,另这个村子里还有“段”姓的人氏吗?请告知,万分感谢!
回复: 叙永无宝莲乡,只有宝莲村。详情请与叙永县叙永镇联系,叙永镇办公室电话:0830-6253508
我想问的是 观兴修我们大房子的那条路,是政府出钱呢? 还是让我们农民出钱修路?
回复: 请与观兴乡人民政府联系。
留言内容: 朋友们好,我是湖南常德市的,95年在广州西郊的时候认识一个叫陈泽珍的四川叙永的姐妹,应该是在96年她去了深圳,之后我还到深圳看过她。从后来我们失去了联系,现在她应该在38岁左右。有谁知道她的联系方式请告诉我或者她:我的电话是13007408588
留言内容: 我是观兴乡的一名教师,请问从2000年---2003年政府拖欠3年的工资(75元/月)什么时候发给我们,2007年秋让我们先签字,2008年春发了19个月的,还有17个月的怎么说都不说了??
回复: 请持相关证据向本地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我是一个叙永的人在外面打工,请问一下社保转回叙永如何办理?
回复: 详情请咨询社保局,电话:08306222578。
咨询
我是一名叙永籍的人,现在在外地当兵,还有几年才转业,至今还没有身份证,现在想办理第二代身份证,要求必须回原籍办理,但是户口在当地派出所已经注销了的,咨询一下像我们这种在外地当兵的军人要经过那些途径,需要那些手续才能办理身份证.谢谢!
回复: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长期固定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以本人档案记载内容和公安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 第五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代为申请。 第六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由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七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服役前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服役期间居民身份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换领新证;但是,应当向其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登记备案。 第九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代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代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领取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及时发给本人。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第十二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所属人员的本人档案中,应当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有关人员,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和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四)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五)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对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关人员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审查不严,致使登记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故意提供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虚假信息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个人信息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待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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