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关于申请2026年住房租赁补贴的通告
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同意,现就申请2026年租赁补贴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租赁补贴发放的范围
叙永镇辖区内十三个社区的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并符合民政局认定的低收入(含低保、分散供养特困)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
江门镇、马岭镇、天池镇、水尾镇、大石镇、向林镇、龙凤镇、正东镇、麻城镇、落卜镇、后山镇、摩尼镇、赤水镇、观兴镇、分水镇、黄坭镇、两河镇等十七个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且住房困难并符合民政局认定的低保、分散供养特困家庭。
二、租赁补贴申请及发放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租赁补贴的人群,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或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由社区通过泸州市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
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三、申请人条件
租赁补贴保障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应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该存在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被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本人及配偶在县城内(只针对叙永镇范围)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具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分散供养特困)认定相关资料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7㎡的家庭。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并已参加工作、无私有住房且没有租住公有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三)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或非城市规划区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劳动关系稳定并居住满1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叙永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且在城市规划区内人均无自有住房或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7㎡的家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
(一)1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二)1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截至申请之日);
(三)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高于17㎡的;
(四)租住国有公房的;
(五)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六)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七)购买4座以上机动车辆(含4座)的;
(八)办理营业执照的;
四、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按县政府确定的标准为为1人20平方米、2人40平方米、3人及以上60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为叙永镇辖区内十三个社区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住房困难家庭按6.4元/㎡·月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4.8元/㎡·月补贴;其余各建制镇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住房困难家庭按3.2元/㎡·月补贴。
租赁补贴额度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确定。
租赁补贴额度=(保障面积标准-现住房面积)×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
五、申请租赁补贴需提交的资料
租赁补贴申请审核须通过泸州市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相关资料需由社区登录泸州市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电子扫描后作为附件录入。
(一)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填写《叙永县城(乡)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年审申请(审核)表》附件1。
(二)申请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三)婚姻状况:凡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都必须出具婚姻状况资料。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
单身的,填写租赁补贴申请承诺书,其中: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丧偶的还需提供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资料原件等。
(四)低保户、散供养特困须出具相关证件原件;城镇低收入由叙永镇和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审批资料。
(五)提供租房合同和出租人身份证、房产证。
(六)关于住房信息、婚姻状况、营业执照信息、车辆信息等情况的租赁补贴申请承诺书。
(七)租赁补贴发放信息查询授权书。
六、审核程序
(一)社区受理、初审、公示: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社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家庭信息扫描录入泸州市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签署初审意见并通过泸州市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原因。
(二)镇政府审核、公示: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社区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将审核情况通知社区,社区对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人民政府签署复审意见并通过泸州市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报送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审批。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组织相关部门对叙永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材料进行审批,其中县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分散供养特困)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审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业执照登记审核,县公安局负责机动车辆登记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国有公房租住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叙永县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纳审核并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签署意见,并对申请家庭进行登记。对最终审核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申诉,领导组办公室会同镇人民政府进行重新审核。
(四)资金拨付: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叙永县住房租赁补贴花名册》总额,按季度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由县财政局通过泸州市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卡上。
七、退出管理
租赁补贴实行年底年审制度。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年12月底前到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查询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由相关部门提供查档证明,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签,对因经济和住房条件等变化不再符合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八、监督管理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或住房状况等相关信息的,应当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并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830-6234700
附件:1.叙永县城(乡)镇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年审申请 (审核)表
2.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批表
3.租赁补贴申请承诺书
4.租赁补贴发放信息查询授权书
叙永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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