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申请入住2026年下半年公共租赁住房的通告
经研究同意,现就申请入住2026年下半年公租房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及租金
房源 | 半山半岛公租房 | 豆腐石公租房 | ||
户型 | 一室一厅 | 一室一厅 | 两室一厅 | |
面积 | 32-57㎡ | 30㎡ | 50㎡ | |
租金标准 | 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 1.5 元/㎡/月 | 0.85元/㎡/月 | 0.85元/㎡/月 |
其他人员 | 7元/㎡/月 | 4元/㎡/月 | 4元/㎡/月 | |
套数 | 7 | 89 | 346 | |
备注 | 1.以上费用不包含物管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 |||
二、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存在赡养、抚养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应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本人及配偶在县城内(只针对叙永镇范围)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下同),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取得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截至申请之日)、具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低保(含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认定相关资料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7㎡的家庭。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截至申请之日)、具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低收入认定相关资料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7㎡的家庭。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以上(截至申请之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叙永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17㎡以下的家庭。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60个月(从毕业当月起至申请截止日止计算),在辖区内稳定就业3个月(截至申请之日,以单位缴纳社保或公积金为准)、无私有住房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五)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指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或非城市规划区户口,在辖区内稳定就业且居住满1年以上(截至申请之日,以单位缴纳社保或公积金为准)、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叙永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列入公租房分配对象:
1.一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让过房产的(截至申请之日);
2.两年内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截至申请之日);
3.两代以内直系亲属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7㎡以上的;
4.租住国有公房的;
5.正在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的;
6.拥有营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的;
7.五年内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家庭的。
三、申请方式
城镇低保(含分散供养特困)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注册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四、申请材料
公租房申请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应主动、如实申报家庭情况,配合审核部门核查,对承诺事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失信责任。对做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并签字确认的叙永县公租房申请审核表(附件1);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附件3);
3.证明事项核查授权书(附件4);
4.婚姻状况承诺书(附件5,已婚家庭提供结婚证,离异家庭应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养)父母、(养)子女(非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申请人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提供以下材料:
6.城镇低收入家庭审批表(附件6,由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
7.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审批表(附件7,由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
8.工作和收入情况表(附件8,由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需单位盖章);
9.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近一年的银行流水或其他可以证明收入的材料)。
五、审核
(一)社区受理、初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社区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签署初审意见并报送叙永镇人民政府审核。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告知原因。
(二)镇政府审核: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社区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通知社区,社区对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叙永镇人民政府签署复审意见并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三)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相关部门对叙永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材料进行审批,其中县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含分散供养特困)、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审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审核,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营业执照登记审核,县公安局负责机动车辆登记审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国有公房租住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叙永县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缴纳审核,并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签署意见,并对申请家庭进行登记。对申请并符合实物配租资格的,发放实物配租确认单。对最终审核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叙永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叙永镇人民政府进行重新审核。
六、时间安排
(一)申请人申请时间:2026年9月1日—9月30日。
(二)初审审核公示时间:2026年10月8日—10月23日。
(三)复审审核公示时间:2026年10月26日—11月6日。
(四)终审审核公示时间:2026年11月9日—11月27日。
(五)分配时间及方式:
1.本次公租房分配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9月30日前提交申请资料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采取公开抽签摇号方式进行选房。抽签摇号时间为12月25日前,选房后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具体方案另行通知。未选到房的家庭自动进入轮候名单,轮候期不超过三年。轮候期超过六个月的,重新审核资格。
2.12月10日前确定各社区房源指标。公租房保障顺序排序如下:
第一顺序:城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镇低保。
第二顺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顺序:第一、第二顺序以外的其他家庭。
若各部分公租房小区房源不足以满足申请户需求,则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调配。
七、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主动退出公租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租赁期满未续租的承租人及时进行清退。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县城内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租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当手段获得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2.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3.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租房的;
6.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不按约定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结构损坏、引起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且拒不履行房屋维修和损失赔偿责任的;
8.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经告知拒不整改的;
9.合同约定的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四)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五)退出公租房的其他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租住住房和设施有损坏、灭失的,承租人应负责修理、恢复或赔偿损失。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因客观障碍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标准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市场标准计收租金。出租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由出租单位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将该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取消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830-6234700
附件:1.叙永县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2.叙永县公租房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
3.叙永县公租房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4.叙永县公租房保障申请证明事项核查授权书
5.婚姻状况承诺书
6.城镇低收入家庭审批表
7.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审批表
8.工作和收入情况表
叙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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