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叙府复决字〔2022〕26号
叙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叙府复决字〔2022〕26号
申请人:万明霞,女。
被申请人: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喻新春,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6月2日作出的《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信访事件不再受理告知书》(叙教信〔2022〕14号)不服,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6月2日作出的《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信访事件不再受理告知书》(叙教信〔2022〕14号)违法,并责令其重作。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称:多次向申请人进行政策解释,申请人认为作为是叙永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政策的执行权,没有解释权。
二、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无政策依据,这是信口雌黄。原因是:申请人在《依法履职申请书》中提供了与民办教师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有:A、“川工改办(1985)94号”;B、“川职改(88)069号”;C、“川教人【1987】6号”;D、“川教人(1993)35号”;E、“教人(1992)41号”;F、“国办发【1997】32号”等,其中A、B两个文件是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
三、2014年4月4日被申请人的答复是针对申请人“要求享受民办教师待遇”作出的回应,与《依法履职申请书》的诉求不是同一事项。被申请人所说的2021年5月28日答复,是因为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确认申请人在叙永县龙凤镇公办学校任教期间具有民办教师资格”,该单位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了“叙教信【2020】47号”,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就向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单位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了“泸市教体复【2021】2号”不支持申请人,申请人按照《信访条例》相关规定于2021年5月6日走访到了四川省信访局,得到了省政府的支持后,被申请人才作出了“叙教信【2021】7号”和“叙教信【2021】10号”。且该答复与《依法履职申请书》的诉求不是同一事项。
三、申请人申请的“要求享受民办教师待遇”、“请被申请人依法确认申请人在叙永县龙凤镇公办学校任教期间具有民办教师资格”以及“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履职,认定申请人民办教师身份,责令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安置补偿”虽然都是针对申请人在1985年8月至2002年8月在叙永县龙凤镇公办学校连续从事民办教师工作17年零1个月有关,但是诉求、事实和理由均不相同。因为“请被申请人依法确认申请人在叙永县龙凤镇公办学校任教期间具有民办教师资格”是要求被申请人运用法律、或法律事实对申请人任教期间的身份进行甄别、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履职,认定申请人民办教师身份,责令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安置补偿”是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执行国家政策。故,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履职,认定申请人民办教师身份,责令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安置补偿与“请被申请人依法确认申请人在叙永县龙风镇公办学校任教期间具有民办教师资格”以及“要求享受民办教师待遇”不是同一事项。且四川省信访局已经明确了“要求享受民办教师待遇”和“请被申请人依法确认申请人在叙永县龙凤镇公办学校任教期间具有民办教师资格”不是同一事项。
五、申请人申请的《依法履职申请书》中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与被申请人所提及的前两次书面答复涉及的诉求、事实和理由均不相同。被申请人用《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不予受理是与事实相悖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被答复人1985年8月至2002年8月在叙永县龙凤镇公办学校从事民师工作17年零1个月,自2002年8月被用人单位政策性精简后,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一直把我视为代课教师,从而剥夺我享受民办教师应当享受的一切权益”的问题:答复人认为:198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四川省委有关文件规定,印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民办教师队伍整顿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81〕129号),通知第二项明确规定:“经过考核合格的教师,由县教育局发给任用证书,发放任用证书应从严控制。”“今后,一律不再补充正式民师。如调整后教师有缺额时,可聘请代课教师。”叙永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省人民政府文件和原宜宾地区行政公署有关文件精神,印发了《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农村民办教师队伍的工作意见》(叙府发<1981>99号),就整顿农村民办教师队伍工作作了具体安排部署,文件第二项整顿的范围明确规定:“1978年整顿以后,取得正式任用证和临时任用证的,现在任职的农村民办学校教师,属于这次整顿的范围”。文件第四项整顿的作法步骤明确规定:“凡文化、业务考核成绩都好的,定为合格民师,发给‘民师任用证书’。县原发的‘民师正式任用证’和‘临时任用证’全部缴销作废。”“经考核文化、业务成绩太差,根本不能任教的,工作极不负责,或生理条件不宜作教师的,应予辞退;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的,应从民师中除名。其余为留用民师,继续任教。整顿后,一律不再增加民师。”1987年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印发《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农村民办教师队伍管理的几项规定》(川教人〔1987〕6号),文件第一项明确:“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川委发(1985)第37号文件规定,由县教育局对民办教师在一九八一年整顿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考核和整顿。对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五日以前在岗的民办教师,凡是当年已承认其民办教师资格并发给准聘证书的予以承认,当年已确认其民办教师资格,但未发给任用证书的,只要一直坚持在岗位工作并符合民师条件的,可以补发给准聘证书。当年未确认其民师资格,也未发给准聘证书,但因多年从事民师工作,当地教育工作又需要,被留用为民办教师并享受民办教师待遇,在前近几年的教材教法考试中达到合格的,可以确认其民办教师资格,发给准聘证书。对留用民师中教材教法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再给一次考试机会,达到合格的予以确认,仍不合格者要坚决予以辞退。对少数政治思想素质差、业务水平低、不称职,群众意见特别大的民办教师,也要坚决予以辞退。”“辞退民办教师后的缺额,一律不再补充正式民办教师。违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由此可见,1987年省教委发文要求进一步整顿的民师队伍,是在1981年民师整顿的基础上进行的。原泸州市教育局根据川教人〔1987〕6号文件精神印发的《关于整顿民办教师队伍的意见》(泸市教人字〔88〕12号)第一项“整顿原则”中明确:“对一九八一年底以前在岗的民办教师,凡是当年(或一九八二年)整顿时已承认其民办教师资格并由县文教局发给任用证书的,原则上均予承认,发给准聘证书。”“当年整顿民师时被确定为留用民办教师并享受民办教师待遇,在最近几年的教材教法考试中达到合格(含免试),可以确认其民办教师资格,发给准聘证书。”“一九八一年底前的农村民办代课教师,政治素质较好,能胜任教学工作,当地工作又需要的,可继续作代课民师,否则应及时辞退。”“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后吸收的民办教师,政治表现好,胜任教学工作,当地教育工作又需要的,也只能作代课民师,否则应予辞退。”由此可见,1982年1月1日后吸收的民办教师,只能作为代课民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第三项明确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师正式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被答复人1985年8月起在叙永县龙凤镇(原龙凤乡)任教,不属于1981年和1988年民师整顿的范围。期间被答复人虽获得《教师职业技能考核登记证书》《中师毕业证书》,其身份仍属于代课教师范畴。2002年8月,龙凤镇按政策规定清理辞退代课教师,被答复人被辞退,领取辞退费2066元。2011年被答复人按市上出台的政策个人自愿购买养老保险,享受财政补助3825元。2014年,被答复人要求按教人〔1992〕41号、国办发〔1997〕32号、教人〔2011〕8号、川办函〔2012〕184号等文件精神解决其待遇。2014年4月4日,答复人作出答复意见书,明确被答复人不具备民办教师任职资格,不属于解决民办教师系列问题范畴。被答复人不服,向叙永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2014年8月,叙永县人民政府以叙府复〔2014〕11号回复被答复人,作出维持答复人答复的终极意见。答复人认为:被答复人的身份是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原叙永县教育局已在2014年4月4日作出书面答复,县人民政府在当年已作出维持答复人意见的回复,答复人是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依法履职尽责。被答复人再次提出该问题,答复人依法不再受理。
二、关于“申请人提供了与民办教师相关的川工改办〔1985〕94号、川职改〔88〕069号、川教人〔1987〕6号、川教人〔1993〕35号、教人〔1992〕41号、国办发〔1997〕32号等政策性文件”的问题:答复人认为:川工改办〔1985〕94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工资改革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城镇民办中小学教职工、农村民办中小学教师”。川职改〔88〕069号第六条第1款明确规定:“按照1985年12月26日省工资改革办公室〔1985〕94号文件进行工资改革的中小学代课民办教师,可以根据本人的任职资格条件评聘相应的教师职务,但代课民师的性质不予改变”。由此可见,川工改办〔1985〕94号所指的农村民办中小学教师包括正式民办教师和享受民办教师待遇的代课民师。另川教人〔1987〕6号、川教人〔1993〕35号、教人〔1992〕41号、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与申请人提出的民办教师关联性问题,答复人于2014年4月4日已经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因此,答复人认定被答复人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民办教师并无不妥,并在2014年4月4日、2021年5月28日予以明确答复。被答复人再次提出该问题,答复人依法不再受理。
三、关于“申请人申请的‘享受民办教师待遇’、‘请被申请人依法确认申请人民办教师资格’、‘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认定申请人民办教师身份,责令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的诉求和事实理由均不相同”的问题:答复人认为:被答复人申请享受民办教师待遇、责令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安置补偿的诉求,均建立在申请人是否属于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民办教师或是否具备民办教师资格的基础上,二者相互关联。我局2014年4月4日、2021年5月28日向申请人作出的书面答复和2014年8月20日叙永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意见书,均阐明了申请人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民办教师,所以不具备享受民办教师待遇和安置补偿问题。被答复人作为代课教师,2002年8月被辞退,龙凤镇已按政策规定发放被答复人辞退费2066元。2011年被答复人按市上出台的政策个人自愿购买养老保险,享受财政补助3825元,现被答复人已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因此,被答复人提出的该问题,答复人依法不再受理。
四、关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叙教信〔2020〕47号),向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申请行政复议,市教育体育局不予支持后,申请人走访四川省信访局,得到省政府支持后,被申请人才作出(叙教信〔2021〕7号)和(叙教信〔2021〕10号)”的问题:答复人认为:答复人向被答复人作出(叙教信〔2020〕47号)是因被答复人提出的申请属于重复诉求,上级行政机关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行政复议中维持答复人的决定。被答复人走访四川省信访局,自称其提出的“要求县教育局认定她为民办教师”的申请是新诉求,四川省信访局工作人员按信访人的叙述将其诉求情况按初访新诉求记录到信访系统平台,并非省政府支持其为新诉求。答复人接到交办件后,只能按初访新诉求进行处理,再次出具《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信访事项告知书》(叙教信〔2021〕10号),就2014年向被答复人的答复的内容再次进行解释说明。
五、关于“多次向申请人进行政策解释,申请人认为叙永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只有政策的执行权,没有解释权,与本次诉求没有关联性”的问题:答复人认为:被答复人反复以各种理由、改变各种说法向答复人提出认定其民办教师资格、享受相关待遇等问题,答复人已多次按政策规定给予被答复人当面解释或书面答复,被答复人歪曲理解相关文件精神,反复缠访,答复人耐心给予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七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依法履责申请书》,请求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认定申请人民办教师身份,责令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安置补偿。2022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信访事件不再受理告知书》(叙教信〔2022〕14号),告知申请人“经查,你提出的申请无政策依据,我局已多次当面向你进行政策解释,并分别于2014年4月4日和2021年5月28日向你作出书面答复。现你以同一问题再次提起申请,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你的信访事项,我局不再审理。”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6月2日作出的《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信访事件不再受理告知书》(叙教信〔2022〕14号)违法,并责令其重作。
另查明,2014年8月20日,叙永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万明霞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4月4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提起的复查作出了《叙永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意见书》叙府复〔2014〕11号,认定“信访人在代课期间,只具有《教师职业技能考核等级证书》和《中师毕业证书》,未获得《农村民办教师任用证书》和《农村民办教师准聘证书》,所以不具备民办教师资格。信访人所提及的教人(1992)41号文、国办发(1997)32等文件,针对的主体是民办教师。而信访人的身份是代课教师,不属于上述文件调整的范畴。2002 年龙凤乡中心校辞退信访人时,给予一次性补偿 2066 元。2011 年信访人购买养老保险时,也享受了泸州市对被辞退代课教师的优惠政策(财政补助3825元)。现信访人要求按照教人(2011)8号文和川办函(2012)184号文的规定解决其诉求问题,事实上上述的处理,符合教人(2011)8号文和川办区(2012)184号文件规定。信访人申请复查所涉诉求,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2015年5月7日,申请人万明霞与张贵武、李安芬、魏贤芬、张明芬等9人共同向泸州市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申请书面公开2010年民办代课教师按教龄每年补贴225元的统一决策原文。同年5月20日,申请人万明霞再次与张贵武、李安芬、魏贤芬、张明芬等5人共同向泸州市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份,分别申请公开泸州市民代教师参保时按任教年限一次性享受225元/任教年的统一决策依据、统一决策程序、资金来源。张贵武、李安芬不服泸州市政府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第084号、(2016)第08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其因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不予公开),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2021年5月6日,申请人万明霞到四川省信访局信访,要求认定其民师资格。被申请人接到四川省信访系统转发的《信访事项情况表》后,于2021年6月4日作出申请人不具备民办教师资格的答复。申请人不服,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叙永县人民法院以申请人诉请事项是历史遗留问题且属于信访事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申请人起诉。申请人不服,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是否是民师身份经叙永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于2014年作出结论,被申请人只是再次进行政策释明,未增加申请人义务或者减损申请人权利,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定。
2021年6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6份,共16页(自编号泸叙万001-016号)。分别是:编号泸叙万2021(001)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你单位在1995年审查审核民办教师报名参加四川省1995年民师招生统考时,允许代课教师也能参加四川省1995年民师招生统考的法律依据。”编号泸叙万2021(002)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你单位允许代课教师在1995年报名参加四川省1995年民师招生统考的具体人员名单和被中等师范录取的具体人员名单。”编号泸叙万2021(003)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你单位可以公开违背叙永县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曾经明确民办教师报考当时中等师范的条件,允许未取得民办教师准聘证书的代课老师参加四川省1995年民师招生统考的法律依据。”编号泸叙万2021(004)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你单位明明白白地知道申请人未获得农村民办教师任用和准聘证书,不具备民办教师报考当时师范学校的资格,允许申请人参加四川省1995年民师招生统考的法律依据。”编号泸叙万2021(005)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等代课教师可以参加四川省1995年民师招生统考的法律依据。”编号泸叙万2021(006)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2002年以前,你单位允许代课老师参加四川省民师招生统考的法律依据。”编号泸叙万2021(007)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在叙永县龙凤乡公办学校连续任教17年零1个月,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2〕70号等养老保险政策,对上述能够计算为连续工龄的任教时间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给申请人解决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编号泸叙万2021(008)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1985年至2002年在叙永县龙凤镇公办学校任教期间,用人单位每月从申请人国家财政补贴中扣除的3元钱的资金去向”。编号泸叙万2021(009)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1985年至2002年在叙永县龙凤镇公办学校任教期间,用人单位每月从申请人国家财政补贴中扣除的3元钱的用途”。编号泸叙万2021(0010)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1985年至2002年在叙永县龙凤镇公办学校任教期间,用人单位每月从申请人国家财政补贴中扣除的3元钱的原因。”编号泸叙万2021(0011)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1985年-2002年在叙永县龙凤乡公办学校任教期间能够享受教龄津贴、肉食补贴、医疗补贴、烤火费等福利待遇的政策依据。”编号泸叙万2021(0012)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1985年至2002年在叙永县龙凤镇公办学校任教期间,每月工资是国家财政补助一部分,集体补贴一部分,语数教材教法均合格。1988年叙永县进行第二次民师整顿时未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农村民办教师准聘证书》的原因。”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万明霞向被申请人提交《依法履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认定其民师身份,并对其安置补偿。但叙永县人民政府2014年作出的《叙永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意见书》叙府复〔2014〕11号已对其申请作出终结性结论。申请人万明霞对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再次提起被申请人履职,且以被申请人未履职为由提起行政复议,不应予以支持。
多年来,申请人万明霞不断向被申请人提起确认其民师资格申请、信访或与之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多次对其进行口头或书面释明,申请人仍旧提出本次《依法履责申请书》。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事项作出《不再受理告知书》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其申请的“要求享受民办教师待遇”、“请被申请人依法确认申请人在叙永县龙凤镇公办学校任教期间具有民办教师资格”以及“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履职,认定申请人民办教师身份,责令用人单位对申请人安置补偿”系不同的诉求、事实和理由,本次系新信访事项的复议理由。享受民办教师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具备民办教师资格,申请人不具备民办教师资格,无从谈起享受民办教师待遇及相关的安置补偿。
综上所述,申请人万明霞确认其民师资格的申请已于2014年做终结性处理,其反复多次提起相同的申请、信访或与之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是对政府资源的浪费,不应获得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万明霞行政复议申请。
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叙永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