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叙府复决字〔2022〕28号

来源:叙永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2-05 16:32:56 浏览次数: 【字体:

叙永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叙府复决字〔202228

 

申请人:张树品,男。

被申请人:叙永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彭沭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524日作出的《叙永县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叙公(江)社戒决字〔202226号)不服,于20227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因案情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延长30日审理期限后因疫情防控形势,于2022109日中止审理,后于2022103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叙永县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叙公(江)社戒决字〔202226号)。

申请人称:2022523日收到叙永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短信通知,我于当日主动去了叙永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经调查询问后,做了尿检和毛发检测,尿检阴性,毛发检测为弱阳性,认定我为吸食了毒品。当时检测报告我签的是未吸食过任何毒品,被留置在公安局,于24日要我配合处理(因我在1998年吸食过毒品被强制戒毒)。他们要我交出几个吸毒人员,我确实未接触此类人员,没办法交出。他们又要求我承认吸食过毒品,因为我1998年有过吸毒史。他们说十几万的检测机器认定我吸食过毒品,要我承认过后给我做个社区戒毒。不然的话,不释放我并做强制戒毒。我确实未吸食过任何毒品,他们说要我认了,给我做个社区戒毒就放我。当时确实也没考虑更多,所以就认了吃过两口。24日禁毒大队又把我移交给了江门派出所处理,给予我社区戒毒决定书,24日晚释放我出来。这个社区戒毒决定书,对我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第一这个毛发检测不能作为吸毒的依据。第二我是大车驾驶员,如果社戒就直接吊销我的驾驶证,让我完全失去了工作和生活来源,所以特此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叙公(江)社戒决字(202226号《叙永县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以下简称社区戒毒决定书),主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答复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辖区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违法行为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主体合法。

二、答复人作出的社区戒毒决定书程序合法。2022523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张树品吸食毒品,违反了法律规定,答复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送至叙永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因张树品属吸毒成瘾人员,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3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违法行为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在作出社区戒毒决定前,答复人于2022524日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张树品,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张树品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答复人于2022524日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并向张树品送达。答复人作出的社区戒毒决定符合程序规定。

三、答复人作出的社区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经调查查明,张树品于1998年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罚。近期,答复人根据线索显示,张树品有重大吸毒嫌疑。202252319时,答复人下属江门派出所通过电话通知张树品到叙永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进行新鲜尿液毒品检测,经现场检测张树品尿液呈阳性。江门派出所遂对张树品进行毛发初筛,经毛发初筛,张树品的毛发中冰毒含量超标。江门派出所遂提取张树品的毛发送至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进行毛发鉴定,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出具了川警院物鉴(理化)字[2022]181号鉴定文书,经分析张树品的毛发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苯丙胺成分(含量均大于0,2ng/mg),应认定张树品吸食了毒品。张树品于1998年因吸食毒品被处罚,现再次吸食毒品,认定张树品吸毒成瘾。以上事实有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张树品指认吸毒现场照片、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证实。

四、答复人作出的社区戒毒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答复人经过依法调查,查明张树品吸食毒品的行为属实,且属于吸毒成瘾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3条之规定对张树品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叙公(江)社戒决字202226号《叙永县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不具有可撤销的法定情形。申请人张树品认为其尿检阴性,毛发检测为弱阳性,毛发检测不能作为吸毒的依据,未吸食过任何毒品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其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2523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现吸毒前科人员张树品即申请人有吸毒嫌疑。于2022523日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接受吸毒现场检测。申请人收到叙永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短信通知20225231945分到达叙永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办案区民警何军、罗勇提取申请人新鲜尿液两瓶用于毒品检测并制作《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根据叙公(江)吸字20221022号《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载明,申请人张树品尿检结果呈阳性,报告书由被检测人张树品签字捺印确认。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张树品进行毛发初筛,检测结果为冰毒含量0.4ng/mg(参考范围:0-0.2ng/mg),呈阳性,申请人在报告上签字“确实没吃过”并捺印。2022523日,民警秦瑧、罗勇遂提取申请人张树品头部毛发两份以备送检,毛发两份分别装入信封并封装,信封上填写了样本编号、提取日期和提取人信息等,第一份编号为2022-181-J01,用于鉴定机构检测,第二份编号为2022-181-J02,自行保存用于实验室复检,信封封口处由被提取人张树品按手印并签字确认,提取全部过程已录像并制作《毛发提取笔录》、《毛发样本提取信息表》。被申请人委托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毛发样本进行检测。2022524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涉嫌吸毒一案受理为治安案件。

2022524日,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作出川警院物鉴(理化)字[2022]181号《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为:所送检的检材检测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含量均大于0.2ng/mg)。当日,被申请人将川警院物鉴(理化)字[2022]181号《检验报告》送达申请人张树品,申请人签字捺印确认。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叙公(江)立字2022542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张树品吸食毒品案立案调查。2022524910分至927申请人张树品其于20221月底吸食毒品的地点(叙永县叙永镇顺河街94号住宅)进行现场指认,该过程有《现场指认笔录》并拍摄现场照片予以印证。20225249541139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载明被申请人在询问前已送达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并捺印,同时申请人对其吸毒经过、吸毒地点及吸毒方式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申请人曾于1998年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罚。2022524日,被申请人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依据检测报告、 前科材料、申请人承认吸毒的供述出具公毒瘾认字20220524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认定申请人张树品吸毒成瘾

2022524185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形成《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中签字捺印确认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叙公(江)行罚决字20226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于当日送达申请人。同日1920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责令社区戒毒前告知,形成《责令社区戒毒告知笔录》,申请人在告知笔录中签字捺印确认不提出陈诉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叙公(江)社戒决字202226号《社区戒毒决定书》,决定责令申请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22524日至2025523日),并于当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均可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有权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权对辖区范围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违法行为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

二、被申请人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中,经现场检测申请人尿液呈弱阳性,申请人毛发经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检测,检测结果为:所送检的检材检测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含量均大于0.2ng/mg),该检测合法有效。根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毛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根据被申请人调查收集到的毛发提取笔录、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于20221月底有吸食毒品行为,同时,经查明申请人曾于1998年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罚。申请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综上,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申请人该违法行为符合前述规定的认定吸毒成瘾条件,依法被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成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本案中,被申请人收集申请人本人的陈述、抓获经过、吸毒成瘾认定书、前科材料、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检测报告等证据,依照前述法律规定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被申请人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程序合法。2022523日,被申请人在工作发现吸毒前科人员即申请人张树品有吸毒嫌疑,遂传唤申请人到派出所进行毛发初筛并将申请人涉嫌吸毒一案受理为治安案件并制作《受案登记表》,随卷附有接(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传唤证、立案登记表等资料,该立案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取毛发检测样本进行吸毒实验室检测,该检测程序符合《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询问前送达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该调查询问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六十九条、七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调查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作出社区戒毒决定前,依法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在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后,依法将处理决定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决定程序、送达程序均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社区戒毒会导致其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申请人作为大车驾驶员,经认定存在吸毒成瘾的情况。驾驶人员吸毒后,会导致驾驶能力严重削弱,存在安全驾驶的隐患,严重危及乘客及道路安全。基于此,更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发生吸毒驾驶情况。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叙永县公安局作出的叙公(江)社戒决字202226号《叙永县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524日作出的叙永县公安局叙公(江)社戒决字202226号《叙永县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

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叙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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