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涉企行政检查频次的公告

来源:叙永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0-24 15:01:51 浏览次数: 【字体:

    

叙永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应急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频次

规定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水平,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将全县应急管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公告如下:

一、煤矿领域

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较高(A类)、一般(B类)、较低(C类)、长期停工停产(D类)等四类。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6次,其中: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等行业领域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贸等行业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确定执法检查频次。对同一企业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对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对非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未进行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年度内累计执法检查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三、非煤矿山领域

按照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划分为A、B、C、D四类,对 A类、B类非煤矿山每年每矿累计不超过1次,C类、D类非煤矿山累计不超过2次、4次,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入矿巡查按照现有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周入矿不超过1次。

四、说明

1.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不纳入年度执法检查频次控制范围。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计划实施的专项检查,不受执法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3.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隐蔽工作面等线索确需实施的现场核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的执法检查,不受执法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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