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叙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2-21 11:25:53 【字体:

叙府规〔2025〕5号


 

叙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叙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自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以来,我县乡镇行政区划和城镇规划已发生较大变化。为更好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调节土地级差、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及《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7—1号)等相关要求,我县已修订调整叙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有关事项,并上报省政府批准。现将《叙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印发给你,请遵照执行,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各项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附件:叙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叙永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

 

 

 

 

附件

 

叙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叙永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叙永县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叙永县土地划分为一至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至8元。具体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详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

上述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修订或者重新发布,则按修订或者重新发布的政策文件执行。《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叙府办函〔2012〕77号)《叙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龙凤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叙府办函〔2015〕148号)同时废止。

 

附:叙永县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叙永县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额标准表

 

土地

等级

每平方米
‎年税额(元)

等级地域范围

一级

8

县城

西大街,南大街,府前街,滨河西路,西外新街,中环路,永宁路,布店街,皂角扁巷,察院巷,滨河东路,江西街,陕西街,西外街,环城北路(北至与西外街交叉口),陶环路,环城中路,银顶路,桐林路,银环街,环城南路,永和路,南环路,草市街,游家巷,定水街,东大街,和平大道,蓬莱路一段,鱼凫路一段,鱼凫路二段,鱼凫路三段,永宁大道,丹霞街,玉带街,平安大道,便民街,宁和路,和瑞街

以上列明街道所在区域内未列明的街巷按照本等级土地年税额标准执行

二级

6

县城

绕城大道,环城北路,丹山路,复兴街,红星街,导航街,桐林路,南坛路,银环街,银菱街,银顶路,南家桥街,铁炉滩巷,仓坝街,肉市街,东外街,坪上街,蓬莱路二段,蓬莱路三段,莲花路

以上列明街道所在区域内未列明的街巷按照本等级土地年税额标准执行

三级

4

县城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未纳入一级、二级土地等级的区域

建制镇

龙凤镇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原兴隆片区)

四级

2

建制镇

龙凤镇(原兴隆片区)、江门镇(含江门农副产品加工集中区)、正东镇(含正东建材工业集中区)、分水镇、摩尼镇、向林镇、天池镇、水尾镇、马岭镇、麻城镇、落卜镇、两河镇、黄坭镇、后山镇、观兴镇、大石镇、赤水镇规划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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