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叙永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防火命令
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3.《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1.2024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9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8月1日至9月30日为高火险期。
依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2.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非城市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3.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将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依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4.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户外露营用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5.农林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计划烧除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报经省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依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征求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三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
6.按规定在林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开展实名登记、保存火源并做好防火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森林防火区丢弃火种火源。
依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7.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并有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森林防火区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工厂、仓库、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点、公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除沿途、周边或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助)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加强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依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和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9.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
依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防火区,在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强雷暴等高火险天气时,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推行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巡山护林员制度,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
第三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10.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四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11.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3·30”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12.县乡(镇)人民政府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动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任务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林区毗邻地区、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明确联防职责,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13.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要采用向有关地方和责任单位发整改通知书、警示函和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火灾报警电话12119、0830-6222323。
依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办法。全省森林火灾报警电话为12119。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解释单位
叙永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解读人:张光燕 联系电话:622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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