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叙永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2-12 11:27:16 【字体:

叙永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叙永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目前的实际情况,起草《叙永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三、禁养区定义及禁养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养殖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目前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如下。

年出栏量:生猪≥500头,肉牛≥100头,肉羊≥300只,肉鸡≥3.5万羽,肉鸭≥3万羽,肉鹅≥1万羽。

年存栏量:奶牛≥100头,蛋鸡≥2.5万羽,能繁母兔≥400只。

如在本方案执行期间,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有变动的,以最新规模标准为准。

四、划定范围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要求如下。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

2.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3.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五、我县禁养区划定范围结果

1.叙永县35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土地坳饮用水水源地、红岩水厂阳尘河和三岔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红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天堂坝河上堤坝水源地、老虎山溪沟水源地、任家洞水库水源地、川竹庙河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流岩水源地、河沟湾水库水源地、长岩腔水源地、大白洗水源地、电塘子饮用水水源地、跃进水库水源地、东边岩水源地、沙子坡水源地、落叶村龙洞湾地下水水源地、银桥沟水源地、老林顶水源地、冷水河大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沟头水源地、龙洞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洋厂沟水源地、木厂沟水源地、龙洞水源地、纳坪水库水源地、粉厂水源地、烂包湾水源地、跌马岩水源地、东门箐水源地、官地沟水源地、烂坝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板厂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芭蕉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龙洞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龙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范围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如在本方案执行期间,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撤销,与之相应禁养区范围亦取消;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增,与之相应禁养区范围亦增加。

2.画稿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叙永段)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丹山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非核心景区范围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叙永县县城建成区外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22个乡镇(龙凤镇、江门镇、向林镇、大石镇、马岭镇、天池镇、水尾镇、两河镇、落卜镇、正东镇、黄坭镇、后山镇、分水镇、摩尼镇、麻城镇、观兴镇、赤水镇、合乐苗族乡、白腊苗族乡、枧槽苗族乡、水潦彝族乡、石厢子彝族乡)政府外5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六、 解读单位

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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