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公文种类: | 解读 | |||
| 发布机构: | 成文日期: | 2025-03-05 | 发布日期: | 2024-12-25 | |
| 文号: | 有效性: | 无效 | |||
叙永县农业农村局 叙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叙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叙永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叙永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文件要求,我县于2021年制定了《叙永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过期,需重新制定,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有关规定,为确保相关部门、乡镇、村社在履行职能职责时应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新旧政策对比
序号 | 2021年政策 | 本轮政策 | 备注 |
1 | 政策主体内容有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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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新建住房验收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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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批面积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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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建房的用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每人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 | 宅基地(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其中住房用地面积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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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宅基地范围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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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住房占地(即滴水面积) | 指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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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动态巡查次数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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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三到场” | 要求“四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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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房(规划许可)发证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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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开发边界内由县自规局发 | 全部由乡镇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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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管理

(三)宅基地申请
可申请宅基地情形 | 不可申请宅基地情形 |
家庭无宅基地的; |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无法满足分户居住需求的;
| 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 |
因自然灾害、政策性搬迁、政府规划实施等原因,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住宅的;
| 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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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住房破旧等原因需要在原址改(重)建或换基修建的; | 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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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批管理
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小组申请,以户为单位提交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明,施工图等材料。村民小组开会讨论通过后公示不少于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村集体(或村民委员会),村集体(或村民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收到材料后审核并联合审查踏勘,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批准结果需公布。
五、建设管理
建房需委托有资质企业(建房三层及以上)或工匠(建房两层及以下)施工,签订合同明确相关责任。施工方应按图施工并做好施工安全保障,鼓励投保相关保险。建设流程包括放线、基槽验收、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乡镇政府负责资料归档和备案。宅基地获批后2年未建房,批准文件失效;仍需建房的,应重新申请。
六、关键词解释
农村村民: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宅基地: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八、解读单位
解读机关:叙永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农村改革与宅基地管理股股长 余敏
联系电话:0830-685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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